![]()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史学伟律师,联系电话:13738148809。先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数十家企业破产管理人,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担任管理人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纠纷解决及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经验。现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详细>> 律师:史学伟律师 电话:13738148809 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schiz@foxmail.com 执业证号:13301201510402407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区12楼 |
当事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应当予以制裁【关键词】民事诉讼;企业借贷;虚假诉讼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规则日期】2015.10.27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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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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