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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合同纠纷律师史学伟律师,联系电话:13738148809。先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数十家企业破产管理人,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担任管理人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纠纷解决及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经验。现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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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履行有哪四个法律小常识!

一、合同的解释规则

(1)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就按照市场的价格来定;

(3)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双方利益和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不按时间的交货,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催交货,但是必须给对方时间的;

(5)履行地点不明确,一切按照双方方便的位置折中;

(6)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履行的保全

1、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丧失商业信誉;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分类: 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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