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史学伟律师,联系电话:13738148809。先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数十家企业破产管理人,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担任管理人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纠纷解决及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经验。现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详细>> 律师:史学伟律师 电话:13738148809 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schiz@foxmail.com 执业证号:13301201510402407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区12楼 |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 ▲2.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2.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有承揽人负责检验, 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4.定做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4)验收工作成果。 5.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P153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一下法律特征: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物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1)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 1.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2.买受人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不利于逾期责任者) 3.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①补充协议;②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③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④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4.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①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②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通知出卖人的时限不受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的限制。(故意买次品的受惩罚)。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四、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2)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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