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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合同纠纷律师史学伟律师,联系电话:13738148809。先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数十家企业破产管理人,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担任管理人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纠纷解决及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经验。现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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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纠纷发生前,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已成为一种交易习惯。笔者在日常合同审查工作中发现,很多银行员工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理解有偏差,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在合同起草、谈判的过程中,应正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解决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银行权益。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共列举了四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仲裁、诉讼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具体约定时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约定不恰当,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对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同时约定可裁可诉。例如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同时勾选仲裁、诉讼两种方式。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可裁可诉”条款,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提出异议,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约定先裁后诉。例如约定:“若双方发生争执,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若仲裁无果,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此种表述属于“仲裁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的情形。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条款是否有效的认定并不一致,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先裁后诉”条款不符合仲裁法第九条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仲裁条款无效。


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


与诉讼方式不同,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实践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未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例如,经常出现“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等表述。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述合同条款的表述不符合规定,会导致仲裁约定无效。


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在我国,仲裁事项的范围法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此,合同中若涉及上述事项,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管辖约定不恰当


约定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常见的错误表述如“发生争议,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香港某法院提起诉讼”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协商约定的管辖法院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只能约定一个。因此,如果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不在法定范围内的法院管辖,会导致条款无效,只能按照法律关于管辖的其他一般规定选择诉讼法院。


约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常见的问题包括:合同标的金额较小,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合同金额较大,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未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约定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对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在约定具体管辖法院时不应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争议条款适用范围理解有误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本意是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全部纠纷,但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某法院管辖”“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产生的纠纷,由某法院管辖”等表述并不少见,一旦当事人因合同效力等非合同履行原因发生争议,则交易对方有可能以纠纷不属于争议条款适用范围为由提出抗辩,使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本意落空。因此,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需格外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范围,尽量表述周全,避免纠纷发生时被对方找到漏洞,并据此引发管辖权异议。


正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建议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应该慎重对待。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日常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以规避合同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


仲裁与诉讼作为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势。简单来说,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模式,程序简单灵活、保密性强、仲裁员选拔条件高、专业性强;诉讼程序公正严谨,受理范围广泛,受国家公权力保护。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银行合同起草人员应综合考虑业务实际情况、对时限要求是否紧迫、合同标的金额大小、交易复杂程度、争议解决费用等因素,恰当选择其中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约定要明确、具体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仲裁机构的选择范围相当宽泛。但即便如此,也应综合考虑成本、仲裁机构实力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可采用如下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外,当事人还可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自己量身订做合适的仲裁程序,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例如,可选择提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或是选择签订合同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可在仲裁条款中就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约定;可协商选择最方便自己的仲裁开庭地点等。


合理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本着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时,应尽量选择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起草合同时可采用如下示范条款:“因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向(己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开展业务合作时,己方并不总是处于谈判优势地位,若有协商空间,应考虑诉讼成本、权利实现难度、司法环境等因素,尽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管辖的规定较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专属管辖等等,系统而复杂。因此,在选择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应确定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此外,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时,如果要明确具体的法院名称,例如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应首先明确该法院对合同争议是否有管辖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业务双方属于不同区县但属于同一地级市,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到具体某区的法院。如果业务双方属于不同的地级市,合同可以直接约定为“某地级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样可以规避诸多因案件特殊、合同标的额过大等基层法院无权管辖的情形。

文章分类: 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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